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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书
时间:2020-11-12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 · 标题: 起诉书(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)(公开版)

· 点击量: 6

· 检察院: 夏县院

· 发布人: 夏县院1

· 发布时间: 2020-08-03

· 状态: 已发布

· 内容:

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

 诉 书

夏检检二刑诉〔2020〕36号

被告人冯某某,男,1978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78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,农民,住夏县**乡**村。2009年4月15日,因寻衅滋事罪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。2019年11月6日,因故意伤害罪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被告人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,于2020年1月10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月17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。

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,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2020年1月8日15时37分左右,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晋M****7小型轿车行驶至闻夏线枣园村口时,因有酒后驾驶嫌疑被夏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带回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93.2mg/100ml。2020年1月8日经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(运城道交所【2020】酒检字第025号)对冯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,结果为330.62mg/100ml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.书证: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;2.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:被告人冯某某的讯问笔录;3.鉴定意见: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。

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,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。被告人冯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,刑罚执行完毕以前,又犯新罪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一条的规定,数罪并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此致

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

检察官:姚苗霞

2020年6月16日

附件:

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夏县**乡**村,联系电话1503508****,保证人杜某某,联系电话1503508****。

2.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。

3.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壹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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