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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书(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)
时间:2015-05-15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

起诉书

夏检公诉刑诉〔2014104  

被告人李某某,男,1986**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6******,汉族,大专文化,山西省夏县****村人,农民,现住夏县****村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,于2014219日被夏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,201473日被夏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抓获,同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14710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201410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。

被告人孙某甲,男,1983**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3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山西省夏县****村人,农民,现住夏县****村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,于2014710日被夏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。2014711日到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时被取保候审,201410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。

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李某某、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,于201410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已告知被害人、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本院于201410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,侦查机关于20141128日补查重报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201312171时许,被告人李某某(驾驶员)、孙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晋M****8黑色奔腾轿车,行至夏县温泉路白沙河桥附近时,被告人李某某、孙某甲认为被害人张某甲的黑色轿车超车时别了自己,便在夏县滨河路中段的十字路口附近将张某甲的车辆拦住,随即与张某乙等人发生争吵,并对孙某乙、张某乙、孙某丙三人实施殴打,致使孙某乙左耳鼓膜穿孔,鼻骨粉碎性骨折。经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孙某乙所受损伤构成轻伤。201477日,与被害人孙某乙达成调解协议,赔偿孙某乙4万元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.书证: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、赔偿协议书、收条、谅解书等书证;2.证人证言:证人张某乙、孙某丙、韩某某等人的证言;3.被害人陈述: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;4.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:被告人李某某和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;5.鉴定意见: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;6.辨认笔录:张某乙辨认笔录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、孙某甲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鉴于被告人孙某甲系投案自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此致

夏县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检察员:李红娟  

 2014124     

附:

1.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,联系电话158********;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,联系电话153********

2.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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