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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书(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)
时间:2015-05-15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

起诉书

夏检公诉刑诉〔2014105  

被告人张某甲,曾用名张某乙,男,1950**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50********,汉族,中专文化,中共党员,现住夏县****村,2001年至20121月任夏县**管理中心(简称农经站)**。因涉嫌玩忽职守罪,于20143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。

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,于2014924日移送审查起诉。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本院于201410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,侦查机关于20141128日补查重报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20113月,夏县人民政府为解决“普九”债务问题成立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。在化解债务期间,审核小组要求各村必须严格按照化债要求,提供所申报的债权债务的相关挂账手续,进行化债。夏县瑶峰镇的西关村、上北师村、全村、解村四村,在债务复核期间,将不属于化债范围的债务通过被告人张某甲挂入夏县**服务中心管理的村账务上,并在所挂的虚假帐页复印件上加盖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公章。其中:西关村虚报285981元、上北师村虚报65000元、全村虚报39337元、解村虚报147075元,四村共虚报537393元,致使虚假债权债务通过化债审核,普九化债专项资金顺利下拨。后该四村将所虚报的资金用于各村其它开支,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,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.书证: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、“普九”债务复核情况确认单、夏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债权人偿债申请表及明细表、夏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还协议书、记账凭证等书证;2.证人证言:证人周某某、黄某某等人的证言;3.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: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夏县**服务中心**,在普九化债过程中,不认真履行职责,致使不属于普九化债的虚假债务进入往来账目,导致虚假债务顺利通过化债审核,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此致

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

检察员:李红娟  

2014124     

附:

1.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,联系方式:1529679****

2.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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