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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书(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)
时间:2015-05-15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

起诉书

夏检公诉刑诉〔201493  

被告人张某某,男,******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**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****村人,现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****村,因涉嫌非法经营罪,于2014829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于20141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。

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,于201410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被告人张某某从20111月份至201212月份,让埝掌镇村民王某甲、崔某某、安某某、王某乙等七人在其跟前购买黑彩,经营金额达10万余元,被告人张某某从中非法所得4000余元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.书证:投案自首情况说明、户籍证明、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等;2.证人证言:证人王某甲、崔某某等人的证言;3.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: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黑彩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此致

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

检察员:张晓婷  

20141113     

附:

1.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,联系方式:1329459****

2.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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